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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 2014-11-04  信息来源:
 

《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4-11-04  信息来源:省政府网站   发布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最大限度地通过网上政务中心接收和发送行政审批相关材料,除涉密的以外,均应纳入网上政务中心实行网上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延长审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将被列入不诚信黑名单公示栏,并禁止其1—3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

  办事所需手续要一次“全告知”

  根据《办法》,列入《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的以外,均应纳入网上政务中心实行网上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在网上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单中公开下列信息: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受理和决定机关;申请材料、条件、程序、期限及依据;收费标准、定期检验周期及依据;咨询、投诉方式及邮寄地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政务中心上的相关内容。

  延长审查时限不超10个工作日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时限的,应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但延长审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且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延长审查时限的原因。受理时限不得延长。超出公示时限办理的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原因。

  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列入黑名单

  《办法》明确,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进入网上审查环节后,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其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材料内容不准确、需要补正的,应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时间。申请材料虚假的,应在审查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将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行政相对人相关信息列入网上政务中心不诚信黑名单公示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禁止其一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再次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行政相对人骗取行政审批决定或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作出错误行政审批决定的,经核实后,行政机关应依法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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