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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
1 |
违反《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下列规定的 |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情节轻微,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情节较重,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罚款。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情节严重,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 | ||||
2 |
违反《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下列规定的 |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轻微的,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重的,处以5000元罚款。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罚款。 | ||||
3 |
违反《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下列规定的 |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处以200元罚款。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以600元罚款。 |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 | ||||
4 |
违反《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下列规定的 |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轻微的,处以2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处以600元罚款。 |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违反《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下列规定的 |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轻微的,处以5000元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较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罚款。 | ||||
6 |
违反《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下列规定的 |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人为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逾期不治理的,情节轻微的,处以1万元罚款。 |
逾期不治理的,情节较重的,处以3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治理的,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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