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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费
发布日期: 2011-08-24  信息来源:

土地管理费

       收费标准:按建议用地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标准。1、基本建设征用大中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2.50-3.0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2.00-2.50元;征用县城、县级市、镇规划区耕地,每平方米一次征收2.00-250元,非耕地一次性征收每平方米1.50-2.00元;城镇规划区外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1.0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0.80元。基本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按上述标准,再加收一倍土地管理费。2、农林牧副渔场等生产单位和个人,凡征用土地,进行农牧业成产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0.03元;非农牧业生产用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0.08元。3、砖、瓦、砂、石、土、煤及其他矿场(厂)用地,当年按基本建设用地标准的80%征收;次年起,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0.30元。4、居民建设用地(不含农民个人建住房),征用城镇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2.0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1.50元;征用城镇规划区外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欠性征收1.0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0.80元。5、临时占地,按基本建设土地管理费标准的50%逐年收取,土地归还后停止收费。6,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工程本身占地及工程管理单位基建占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非工程本身占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0.05元。7、黄金生产建设征用固定性建设用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0.80元了,征用非固定性生产用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0.20元。8,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用地的经批准权属转移。改变用途、翻、改、扩建的用地,比照上列各项标准收取。未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管理费。

       收费范围(对象):国有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类联合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用地;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用地;砖、瓦、砂、石、土、煤及其他矿场(厂)用地;居民建设用地(不含农民个人建住房);各种临时用地等。

       收费依据:黑土计[1995]47号、黑价联字[1995]15号、黑财综字[1995]89号、黑财综字[199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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