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案件调查流程
受理和立案
㈠ 案件来源:
1、 受害人控告
2、 群众举报
3、 有关组织移送
4、 上级机关交办
5、 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
6、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发现
㈡ 确定监察室初步调查:
㈢符合以下条件,则予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㈣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调查和处理
㈠案件调查:
1、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2、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3、 收集相关证据
4、 技术鉴定
作为土地违法案件的证据有:
①物证;②书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⑦鉴定结论。
㈡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㈢由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㈣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
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处罚结论。
告知和听证
㈠ 作出处罚结论后,发出《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
㈡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发出《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㈢ 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将作出行政处罚后三日内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在听证的七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在回执备注签字盖章。
㈣ 组织听证会
听证结束后,如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作出处罚决定。如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则重新调查取证。
决定和送达
㈠ 决定
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签写《违反土地法规行政案件处罚审批表》并由主管领导批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㈡ 执行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应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如果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则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㈠ 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㈡ 立卷归档。
三、时限
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3、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的。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将作出行政处罚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听证的七日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结束后,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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