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土地基准地价和年租金标准的公告
第 2 号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建立土地基准地价定期公告制度的要求,经省政府黑政地价〔2003〕第20文件批准,现将我县2003年新修订的土地基准地价和年租金标准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级别
勃利镇为Ⅰ-Ⅳ级,双河镇为Ⅲ-Ⅳ级,大四站镇、倭肯镇、小五站镇、永恒乡、杏树乡为Ⅳ-Ⅴ级,抢垦乡、长兴乡、吉兴乡、青山乡为Ⅴ-Ⅵ级。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基准地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用途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Ⅵ |
商服用地 |
428 |
291 |
217 |
100 |
82 |
73 |
住宅用地 |
252 |
187 |
113 |
80 |
58 |
52 |
工业用地 |
159 |
118 |
71 |
50 |
46 |
41 |
注:基准地价仅为土地估价依据,不能直接作为市场价格和出让底价。
三、土地年租金标准
土地年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用途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Ⅵ |
商服用地 |
29.44 |
20.02 |
14.93 |
6.88 |
5.64 |
5.02 |
住宅用地 |
16.04 |
11.90 |
7.19 |
5.09 |
3.69 |
3.31 |
工业用地 |
10.48 |
7.78 |
4.68 |
3.29 |
3.03 |
2.70 |
原来按划拔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改变原用途或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其用地一律纳入年租金收缴范围,并按其使用土地面积和各级土地基准地价分别计算确定租金标准,逐年交纳年租金。
四、标定地价
标定地价是根据国家《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的要求,以基准地价为基准,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确定的地价,标定地价必须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它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的土地价格依据。
五、本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公告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1992年测算的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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