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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权
发布日期: 2006-12-20  信息来源: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权

一、土地执法监察的职权

土地执法监察的职权包括职责和权力两部分

职责:

1、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2、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3、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4、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5、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或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权力:

1、检查权。

2、调查权。

3、制止权。

4、处罚权。

5、处分权。

6、处分建议权。

二、矿产执法监察的职权

矿产执法监察的职权包括职责和权力两部分

职责:

1、组织对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对矿政违法行为和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对下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4、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

5、组织对本部门经办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矿产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7、负责对下级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的业务领导,指导或领导下级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矿产执法监察工作,检查督促下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

权力:

1、检查权。

2、调查权。

3、制止权。

4、处罚权。

5、处分权。

6、处分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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