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法情况,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的依法行政;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修定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对土地、矿业权市场的交易和流转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土地确权登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后备土地资源登记造册和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向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呈报全县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及承担全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农用地内部结构调整的审批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划界、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和组织实施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承办由县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
(八)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和授权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公布地价;负责土地评等定级,指导并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县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中介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规划矿区,划定县级规划矿区;组织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负责地质勘查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质矿产勘查行业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地质矿产勘查争议纠纷;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利用调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管理全县地质资料的汇交;提供全县矿产资源数据。
(十二)负责全县地质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管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参与全县建设项目、城市建设规划、区域开发规划的审查论证。
(十三)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四)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和监管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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