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6号令,发布实施新修订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共45条,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的主体、适用范围、工作流程、监管要求以及与有关规定的衔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矛盾上移问题,《规定》明确了派出机构的复议管辖权。针对滥用复议权问题,《规定》在保护人民群众复议申请权的同时,对个别领域滥用权利行为进行了规范。打造“阳光复议”,《规定》推行了行政复议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尝试“瑕疵治愈”,《规定》探索了新型行政复议决定方式,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正确,不损害申请人的实体性权益,但在事实认定、引用依据、证据提交方面存在非实质性瑕疵,且情节轻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予以指正,作出驳回复议申请或者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复议机关指正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告改正情况。
《规定》还突出流程再造,明确建立繁简分流机制,优化行政复议程序。为打通维护群众权益“最后一公里”,《规定》加强了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
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土资源部积极应对新形势,突出流程再造、能力建设、源头治理和沟通协调,在复议应诉成倍增加的情况下,实现了“一升一降”,即2015年以来行政复议案件的纠错率年均增长3个百分点,同期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年均下降3.5个百分点,有力推动了法治国土整体水平的提升。此次修订《规定》,是国土资源部门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以人民为中心,根据便民高效、公平正义、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原则,在总结近年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上进行的全面修订。
网站管理 | |
技术支持: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黑ICP备16005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