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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 2015-05-19  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本局机关各股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保密审查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本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一)本局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本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局领导在本系统性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规费征收收入数据,费源、征收、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六)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涉及国土资源改革、国土资源规费征收政策调整、征收方式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八)人事任免、机构调整信息。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本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土资源管理税费征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会严重干扰政府和本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公开事项《呈报表》,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初审,部门领导审签后,交由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信息提供部门应先征求、请示分管局领导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交由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后,对拟公开国土资源信息审查,需明确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主动公开、部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部分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五种。对于在产生和流转过程中尚不能确定的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可以暂定为“需报审”。  

  第十二条 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内部秘密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本局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三条 本局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由产生该信息的科室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完成对本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五条 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局机关保密工作责任制度和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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